香港鐵路附例
第I部 導言
1. 引稱
本附例可引稱為《香港鐵路附例》。
2. 釋義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員 "(official) 指獲正式授權以代表港鐵公司行事的人;
"已付車費區域 "(paid area) 指鐵路處所的下述部分─
(a) 劃供已付車費的乘客使用;及
(b) 設有票閘、欄障或旋轉柵閘以供進出,
並包括正在提供服務的列車;
"列車 "(train) 指港鐵公司擁有或管有的任何列車(或車廂或車廂隔間);
"西北鐵路處所 "(railway premises of the North-west Railway) 指本條例所界定的鐵路處所中屬於或從屬於西北鐵路的部分,但不包括署長並未為《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第2條的 "道路 "定義而作出指定的任何西北鐵路車路;
"車票 "(ticket) 指由港鐵公司或獲港鐵公司正式授權的人不時發出供在鐵路乘搭列車用的,或根據第10(1A)條被視為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發出的車票的各種形式的車票、卡、通行證或許可證;
"車票發出條件 "(conditions of issue) 指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不時公布並在各港鐵車站張貼的供在鐵路乘搭列車用車票的發出條件;
"車費 "(fare) 指乘客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發出的供在鐵路乘搭列車用車票所應付的車費;
"附加費 "(surcharge) 指車票發出條件所指明的數額,但不得超過相等於繳付附加費時最高成人單程車費的50倍的數額之數;
"乘客 "(passenger) 指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車票及合法處身於已付車費區域內的人;
"特惠車票 "(concessionary ticket) 指以特價發出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列的特別條件,特權或限制的規限而發出的車票;
"貨物 "(goods) 包括禽畜及任何其他動物;
"票務處 "(ticket office) 指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經營,獲正式授權發出車票的辦事處;
"頭等車票 "(first class ticket) 指車票上印有 "1 "字,並以正進行或將進行的車程當其時的頭等全票單程或來回車費發出的車票,或在緊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隔間前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鐵路 "(railway) 指本條例所界定的鐵路,但不包括該條例所界定的西北鐵路;
"鐵路處所 "(railway premises) 指除西北鐵路處所外的鐵路處所。
第II部 侵入和損壞鐵路處所
3. 允許進入
(1) 港鐵公司保留在任何時間拒絕允許任何人進入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
(2) 港鐵公司可在其認為適宜的時間開放或關閉任何車站或月台或已付車費區域的任何部分或鐵路處所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出入口,而無須為因此而引致(不論如何引致)的損失或損害而招致對任何人負有的法律責任。
3A. 特准過路處及過路條件
港鐵公司可藉告示,就動物、人、汽車、電單車、單車或其他運輸工具可使用橫越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的過路處的時段或時間,以及使用該過路處的條件,作出指定。
4. 侵入
(1)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
(a) 進入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但藉告示、指示牌及其他指示而清楚界定供使用或擬使用鐵路的人使用的部分除外;或
(b) 以正當使用供進出用的票閘、欄障或旋轉柵閘(如有的話)以外的方式進入或離開該等部分。
(2) (廢除)
(3) 凡任何人或由其攜帶進入鐵路處所的任何物品或動物在鐵路處所內對港鐵公司財物或職員或對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財物造成損傷、損失或損害,該人對此須負責,並須就港鐵公司因此而對任何其他人負有的任何法律責任作出彌償,使港鐵公司免受損失。
4A. 不得將車輛、動物等帶過鐵路處所
除藉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根據本條所發布的告示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間通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企圖在任何時間將任何汽車、單車、電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東西(包括動物)帶過、傳過、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連同任何運輸工具、動物或其他東西穿過任何閘、門、圍鏈或欄障後,須盡快將其關上或重新拴緊。
4B 僭建物
沒有港鐵公司的書面特准,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許或容受在鐵路處所內建造或豎設任何種類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或將該建築物或構築物留在鐵路處所。
5. 損壞鐵路處所、列車、機械裝置以及設備
任何人不得不當地觸摸、使用、搞弄、損壞或以其他方式干擾─
(a) 於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使用的任何機器或設備或其任何部分;
(b) 於鐵路上使用或與鐵路有關的任何機車、列車、車廂、車卡或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上的一切設備;
(ba) 任何行車綫、路軌及承托系統,包括扣件、夾具、墊板、底座、軌枕及道碴;
(bb) 於鐵路處所任何部分建造或豎設的任何閘、門、圍鏈、牆壁、欄柵、欄障或其他豎設物;
(bc) 於鐵路處所任何部分建造或豎設的任何建築物及構築物;或
(c) 於鐵路任何部分使用的電力裝置、架空電纜或其他形式的電力裝備或不論屬何性質的設備。
6. 污物等不得放置在鐵路處所
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許或容受─
(a) 污物、污水或其他厭惡性物體流入或進入或放置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
(b) 將任何種類的建築物料、建築機械或裝備存放在或以其他方式使其進入及留在或通過鐵路處所(獲港鐵公司書面特准者除外);或
(c) 在港鐵公司控制下或組成鐵路處所一部分或在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之上的任何水庫、水池、水塘、水管或水體或其他容器內的水或內含物以任何方式被使用、抽取或污染。
7. 垃圾等不得拋在或拋出鐵路處所
任何人不得將或致使任何玻璃物、石塊、投射物或任何垃圾或其他厭惡性物體或廢物棄向或拋向、棄在或拋在鐵路處所,或自鐵路處所棄出或拋出。
8. 不恰當使用緊急設備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啟動鐵路處所內的緊急或安全器件,但為設置該等器件的明示目的及根據其上印有的指示而使用者,則屬例外。
9. 不當進入或離開列車
(1) 任何人不得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亦不得企圖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
(2) 任何人不得干擾鐵路處所內的任何門或閘,包括任何列車車門及月台幕門。
第III部 車票
10. 車票發出條件
(1) 所有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發出的車票,均須在本附例及車票發出條件的規限下發出。
(1A) 所有在合併日期前由九鐵公司或代表九鐵公司發出的、而憑藉《2007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暫時中止實施)附例》第3(2)(a)條自合併日期起繼續有效直至其有效期屆滿的車票,自合併日期起,須被視為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在本附例及車票發出條件的規限下發出的車票。
(2) 任何人獲發給或由他人代其獲發給車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車票,須當作已知悉並已同意本附例及車票發出條件。
11. 車費
港鐵公司不時公布並在各車站張貼的告示、一覽表或列表所載的車費,即為在鐵路乘搭列車的認可車費。
12. 車票並不包含保證或對法律責任的承擔
(1) 港鐵公司不保證乘客可由某一特定列車運載或列車在某一特定時間或某些特定時間離開或到達,亦不保證車票的發出在某一班列車離開前完成。如港鐵公司的列車服務(或部分服務)因任何理由而更改、暫停或撤銷,因此而引致延誤或滯留,港鐵公司無須就因該等延誤或滯留而產生的損失或損害對任何人負有法律責任。
(2) 港鐵公司可酌情作出以下行動,而無須為因此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害對任何人負有法律責任─
(a) 暫停或中止在票務處或自動售票機發出車票;
(b) 在另一列車未到站之前,使某一列車離開車站,而不給予到站列車的乘客有機會離開到站列車而登上離站列車;及
(c) 在某日暫停、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銷任何車站的所有或任何列車服務,或暫停、中止或撤銷任何列車的行駛或更改任何列車離開或到達車站的時間。
12A 等級載位不足
(1) 港鐵公司無須就因頭等載位不足,以致乘客未能乘搭任何列車的任何頭等車廂隔間而承擔法律責任。在上述載位不足情況下,已獲發出車票的乘客可於乘搭任何列車前就該車票獲得退款。
(2) 如已發出頭等車票而列車頭等載位不足,持有頭等車票的乘客可乘搭普通等,但無權就車費的適當差額申索退款。
13. 遵從車票發出條件
(1) 任何人除按照車票發出條件外不得進出或企圖進出鐵路或在鐵路乘搭或企圖乘搭列車。
(2) 乘客須在車票發出條件所訂明的期間內離開已付車費區域。凡乘客無合理辯解而在該期間屆滿後仍留在該區域,即須繳付車票發出條件所指明的最高額列車單程車費。
14. 禁止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任何人在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不得─
(a) 在不符合有關條件下進入或離開或企圖在不符合有關條件下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或
(b) 在不符合有關條件下於鐵路任何部分乘搭列車或企圖在不符合有關條件下於鐵路任何部分乘搭列車,
上文所指的 "有關條件 "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14A. 沒有繳付車費等
任何人不得在未付或拒付按照本附例可徵收的任何車費、附加費或其他款項情況下離開已付車費區域。
15. 車票遺失、損壞或過期而乘搭列車
(1) 任何人(3歲以下的人除外)如處身於已付車費區域而有下列情況─
(a) 並無持有車票;
(aa) 持有在持票人所乘的列車車廂或車廂隔間中屬無效的車票,及如屬乘搭頭等車廂隔間的情況,持有在緊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隔間前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b) 持有被不恰當地損壞、更改或干擾的車票,或車票密碼資料已完全或部分不恰當地更改、抹除或損壞;
(c) 持有已過期的車票;或
(d) 持有特惠車票但該人並不符合發出該車票的任何條件,該人即被視為並無繳付車費,並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和將車票(如有的話)交給人員。
(2) 就第(1)款而言,車票在發出條件所規定的情況下即為過期。
(2A) 就本條而言,在頭等車廂隔間內佔用座位或站立的乘客(包括該等站立在頭等車廂隔間走廊或過道的乘客),須被視為乘搭頭等車廂隔間。
(3) 任何人依據本條繳付附加費或交出車票,有權以書面向行政總裁(或其委任代名人)申請覆核其有責任繳付附加費或交出車票的情況。行政總裁(或其委任代名人)在覆核完結後,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該申請或授權退還全部或部分附加費或所交出車票的餘值。
(4) 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凡任何乘客所持車票就某車站有效而他乘搭列車超越該車站,即有責任繳付車票發出條件所指明的補票費。
16. 乘客應查看車票及找回的錢
(1) 購票人在離開票務處之前,應查看車票及任何找回的錢,港鐵公司對於在車票發出時沒有促請港鐵公司注意的錯誤或遺漏並不負有法律責任。
(2) 任何人使用自動售票機時,須放入不少於適當票值的香港法定貨幣購票。任何人有權獲退還放入自動售票機的超逾適當票值的款額。
(2A) 任何人不得將或企圖將自動售票機或硬幣找換機的告示所指明適用於該機的面額的香港合法貨幣以外的任何硬幣、物件或東西,放入該機。
(3) 車票不時以密碼存錄的款額(包括零額),即為該車票的已付票值及餘值(如有的話)的確證。
(4) 任何持特惠車票的乘客,在人員要求下,須出示可接受的證據,以證明他有權使用特惠車票。
17. 交出車票
(1) 除車票發出條件另有規定外,所有車票均仍然為港鐵公司財產。任何人在其車程(就多程車票或儲值車票而言則為一連串車程)完結或提早終止時,不得無合理辯解而不將或拒絕將車票交還港鐵公司。
(2) 已付車費區域或鐵路處所內的乘客,在緊接離開上述區域後,在人員要求下,不論何時,均須出示車票以供檢查、查閱或查核。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視為並無繳付車費,並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
(4) 除獲港鐵公司或獲他人代表港鐵公司特別授權外,任何人不得出售、企圖出售、要約出售或邀請他人購買任何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發出的車票。
18. 車票損壞等
(1) 任何人不得不正當地對車票作出任何事情,以致─
(a) 車票上以密碼存錄的資料全部或部分被抹除,或遭以其他方法更改或干擾;或
(b) 該車票遭受其他損壞。
(2)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被不恰當地更改、損壞或干擾的車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或在鐵路乘搭列車。
19. (廢除)
20. 退換車票
(1) 只有港鐵公司或其獲授權代理人可酌情退換車票,退換時並可扣除車票發出條件所訂明的行政費用。
(2) 退款形式,由港鐵公司酌情決定。
(3) 港鐵公司並無責任發出車票代替已遺失或未經使用的車票,亦無責任就該等已遺失或未經使用的車票退款或就按照本附例向任何乘客收取的附加費退款。
第IV部 乘客的行為
21. 遵從告示
(1) 任何人在鐵路處所內須遵從本附例及所有告示及指示牌的規定和遵從任何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如某人員認為列車已客滿,則如該人員有此指示,任何人不得進入或留在列車內。
22. 不得將腳放在座位上
任何人不得將腳放在鐵路處所內任何部分的任何座位上。
23. 禁止吸煙
凡藉告示而禁止在鐵路處所的任何其他部分吸煙,則任何人不得在該部分吸食或攜有任何形式的已燃點的煙斗、雪茄或香煙或無遮蓋火焰。
23A 火災危險
任何人不得以構成或相當可能構成火災危險的方式將任何已燃點的煙頭、火柴、煙草、液體、物質或任何其他東西放置或拋棄在鐵路處所。
24. 禁止吐痰等
任何人不得─ (a) 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吐痰;或 (b) 將扔棄物放置或拋棄在鐵路處所內,但放置或拋棄在為此目的而設置的容器內則除外。
25. 乘客不得造成滋擾
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
26. 禁止演奏樂器等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的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唱歌或跳舞,或演奏任何樂器或以任何樂器作表演。
26A. 開著收音機、卡式機等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書面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開著或使用或企圖開著或使用任何會產生噪音的收音機、卡式機、雷射碟機、錄音機、便攜式無線電視機或任何其他相似的器件。
27. 禁止攜帶某些行李等和禁止飲食
任何人不得─
(a) 攜帶由列車運載或裝載時會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任何鐵路財物造成損壞的危險或對使用鐵路的其他人造成滋擾或不便的行李、物品或其他東西進入鐵路處所;或
(b) 在已付車費區域內(港鐵公司或第三者從中國任何其他地方運載乘客到香港或從香港運載乘客到中國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列車除外)進食或企圖進食任何食物或飲用或企圖飲用任何飲品(不論是酒精類或非酒精類飲品)。
28. 鐵路處所禁止動物進入
除港鐵公司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許可或准許者外,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動物或其他禽畜帶進或帶上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但陪同失明人的引路犬則不在此限)。
28.A 不恰當操作設備等
(1)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
(a) 操作、移動或干擾─
(i) 鐵路處所上由港鐵公司擁有或控制的任何機械、電力、電子、電訊或其他器具;或
(ii) 操作或控制鐵路處所上由港鐵公司擁有或控制的任何機械、電力、電子、電訊或其他器具以及任何自動閘及電話的 恰當使用的任何開關掣、控制杆或其他器件;
(b) 干預或故意妨礙或干擾由港鐵公司擁有或控制的任何機械、電力、電子、電訊或其他器具的運作;
(c) 不按港鐵公司所指示的方式及秩序上落任何自動梯,或企圖不按港鐵公司所指示的方式及秩序上落任何自動梯;
(d) 在或企圖在向某方向移動的自動梯或活動平台上向其他方向行走;
(e) 坐於任何自動梯或活動平台,或其扶手或任何部分之上;
(f) 打開或企圖打開往來鐵路處所上的車站的月台或已付車費區域的任何閘或門;或
(g) 持有或管有鐵路處所內任何門或閘的鑰匙、通行證或進入證,而在管有此等鑰匙、通行證或進入證時,須立刻將其交回港鐵公司。
(2) 如發生意外或其他緊急事故,任何人可操作、移動或開動任何有告示於其上面或附近展示說明供在發生意外或緊急事故時操作的開關掣、控制杆或其他器件或機械、電力、電子、電訊或其他器具。
28B. 禁止攀爬欄障或旋轉柵閘
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內攀上、攀越或跳上、跳過任何牆壁、欄柵、欄障、旋轉閘或柱子。
28C. 經由不恰當途徑進出以及排隊
(1) 任何人─
(a) 通過列車往來車站月台的任何車門進入或企圖通過該等車門進入任何列車;
(b) 在車站月台等候列車到達,或在列車內等候到達車站月台;或
(c) 從車站月台進入列車,或從列車登上車站月台,
只可在人員或其他獲授權人合理提供或規定的時間及地點以及按人員或其他獲授權人合理提供或規定的方式進行。
(2) 除港鐵公司的職員或人員之外,任何人不得登上或離開或企圖登上或離開任何行駛中或(意外或其他緊急情況時除外)在兩站之間的列車,亦不得在列車並非與指定供乘客登上或離開的月台鄰接的一邊登上或離開或企圖登上或離開列車。
(3) 港鐵公司為規管鐵路處所內或其附近所提供的服務或設施的使用,可要求乘客在鐵路處所內排隊。
(4) 希望使用第(3)款所描述的該等服務或設施的人,須在港鐵公司的職員或人員發出通知或要求下,在依據第 (3)款形成的其中一條列隊後排隊,並以有秩序和有規則的方式向前移動,及服從負責規管排隊的港鐵公司的職員或人員所發出的合理指引。
28D. 經由不恰當途徑進入列車或超載
人員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列車或其部分已滿載時,如人員有此指示,任何額外的人不得進入或留在或企圖進入或留在該列車或該部分內。
28E. 進入限制區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的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進入或留在港鐵公司所宣布的由港鐵公司以告示、標誌或任何其他方式合理地顯示為限制區的任何區域。
28F. 神智不清
任何人如因飲用或服用或濫用酒精、藥物或藥品而致神智不清,或處於人員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不合適的狀況,該人即不得進入或留在或企圖進入或留在鐵路處所。
28G. 衣着不恰當
任何人如其衣着或衣物可能會弄污或損毀鐵路處所之內或之上任何其他人的衣着或衣物或個人財物,則除非獲得人員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給予准許,否則不得進入或企圖進入列車或鐵路處所。
28H. 粗言穢語
(1) 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
(a) 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
(b) 不得髹上、書寫、繪畫或貼上任何文字、圖像或字樣於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列車或裝置、家具、裝飾或設備,或任何公布、告示、一覽表、時間表、宣傳品、標誌、數字或字母,亦不得故意弄污或弄髒或破損、切割、抓刮、撕扯、噴潑、毀損或損壞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列車或裝置、家具、裝飾或設備,或任何公布、告示、一覽表、時間表、宣傳品、標誌、數字或字母,亦不得移走或拆去此等物品或物件;
(c) 不得損壞鐵路處所上任何財物;
(d) 不得騷擾任何人,或故意對他人的舒適及方便造成干擾;或
(e) 不得在未獲港鐵公司書面同意並受依照港鐵公司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規限的情況下,使用任何錄音或錄影或拍攝器材以進行訪問或拍錄或製作影片或錄像。
(2) 任何人違犯本條,即有責任向港鐵公司支付對港鐵公司財物造成的損害或對港鐵公司人員造成的人身傷害的賠償金額,或對任何其他人所蒙受的損害或傷害的賠償金額,而不損害因違反本條而招致的任何處罰。
28I. 危及鐵路運作的飛行物體
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許或容受任何風箏、氣球、模型或其他物件飛進、飛過或越進、越過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鐵路隧道,或飛入、飛行於或越入、越於鐵路處所上空的空間或架空線以致會危及鐵路的正常運作。
第V部 販賣、遊蕩和招貼的張貼
29. 招攬搬運行李和索取施捨等
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內索取施捨或任何形式的利益。
30. 禁止販賣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書面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內出售、為出售而展示或要約出售任何貨品、貨物或服務。《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86、86A、86C及86D條適用於本條所訂的罪行,猶如該罪行是該條例第83條所指的小販罪行一樣。
31. 禁止遊蕩
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遊蕩。
32. 禁止張貼招貼等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書面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
(a) 張貼、黏貼、髹上或書寫或安排張貼、黏貼、髹上或書寫任何標語牌、傳單、廣告或其他物品;或
(b) 派發任何書籍、單張、其他印刷品或任何樣本或其他物品。
32A. 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用途
除非獲得港鐵公司的職員或獲授權人的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展示或展覽任何印刷品、書寫物品或圖片或任何物品,以作廣告或宣傳用途。 第VI部 鐵路處所內的汽車
33. 不得將汽車留在鐵路處所內
除獲港鐵公司書面准許者外,任何人不得將或安排將汽車或其他車輛留在鐵路處所任何地方或在港鐵公司控制下的車站通道上或車站出入口處。
34. 處理留在鐵路處所的車輛
(1) 凡任何人就任何汽車或其他車輛違反第33條,港鐵公司可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移走和扣留該車。在不損害因違反該條而招致的任何處罰的原則下,港鐵公司可向該車的車主或司機收取移走和扣留該車所引起或附帶的所有費用及開支。
(2) 根據第(1)款被扣留的車輛如無人認領和沒有被移走,而所有的費用及開支沒有在車輛被扣留後3日內繳付,則除緊急情況外,港鐵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向該車輛的登記車主(一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所界定)送達通知書,通知該車主─
(a) 該車輛已遭扣留及扣留地點;及
(b) 除非在通知書送達後的14天內繳付費用及收費後將車輛從扣留地點移走,否則該車輛將成為港鐵公司的財產而不受任何人的權利影響,並可由港鐵公司以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
(3) 如車輛並無按照第(2)款所送達的通知書移走或(倘若送達該通知書並不切實可行)該車輛並無在其首次被扣留的日期後14天內移走,該車輛即成為港鐵公司的財產而不受任何人的權利影響,並可由港鐵公司以出售方式或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
(4) 在依據第(3)款將車輛出售之日之後的6個月內,如任何人使港鐵公司信納在該車輛憑藉該款成為港鐵公司的財產時,他是該車輛的車主,港鐵公司須將出售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移走及扣留費用及收費以及港鐵公司出售車輛所招致的合理收費後,支付予該人。
(5) 第(2)款所指的通知書,可面交送達或郵遞送達。
(6) 就本條而言, "車輛 "(vehicle)包括車輛的內載物及其所運載的一切負載物。
35. 車輛駕駛人須遵從交通標誌等
車輛駕駛人不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均須遵從交通標誌及訊號和服從任何人員的合理指示及指引。
36. 危險駕駛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危及他人的速度或方式將汽車或其他車輛駛過、駛入或駛上鐵路處所任何部分。
37. 鐵路處所某些部分禁止車輛進入
任何人不得在或沿鐵路處所內供行人專用的任何部分駕駛汽車或其他車輛。 第VII部 火器等
38. 火器
除武裝部隊成員、警務人員、香港海關成員或廉政公署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鐵路處所攜帶或帶有任何槍械或彈藥。
39. 危險品
除獲港鐵公司妥為授權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攜帶受《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的條文所規限的物質或其他東西進入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
第VIIA部 運載行李
39A. 運載行李的條件
港鐵公司只須在本附例及港鐵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時所載的運載行李條件的規限下,接受行李以作鐵路運載。
39B. 招攬搬運行李
除人員或獲港鐵公司特許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攬受聘以搬運、搬移或運送任何行李或其中任何物品以換取報酬。
第VIIB部 運載貨物
39C. 接受貨物的條件
(1) 港鐵公司須在本附例及港鐵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時所載的運載貨物條件的規限下,接受貨物以作鐵路運載或貯存。
(2) 港鐵公司保留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接受任何貨物以作鐵路運載以及拆開或檢查該等貨物及將其移走至安全地方的權利。港鐵公司可以移走或處置其認為可能對人造成傷害或滋擾或對財物造成損壞的任何貨物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39D. 招攬搬運貨物
除獲港鐵公司特許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攬受聘以搬運、搬移或運送任何貨物或其中任何物品以換取報酬。
第VIII部 失物
40. 失物
任何人如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發現任何失物,須告知最接近的車站的人員。除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將遺失或遺留在列車或車廂內的任何財物移離列車或車廂,但為了隨即將該財物交予人員則除外。
41. 處置失物
(1) 所有歸港鐵公司管有的失物須以下述方式處理─
(a) 如屬容易毀消、有害或厭惡性的物品或物件,在歸港鐵公司管有後可由港鐵公司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出售或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
(b) 身分證明文件及旅行證件、證明書或港鐵公司認為屬重要或保密性質的任何其他文件,在歸港鐵公司管有後可由港鐵公司於其認為合適的時間內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及
(c) 一切其他物品或物件在歸港鐵公司管有後須由港鐵公司保留1個月,在期限屆滿後,如無人認領,該等失物即當作成為港鐵公司的財產,不受一切其他權利及產權負擔的影響,港鐵公司即可以出售或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
(2) 在港鐵公司根據第(1)(a)或(b)款出售或處置該失物後的6個月內,如原擁有人或先前對該物品有實益擁有權的人能證明而使港鐵公司信納其擁有權,他在向港鐵公司作出港鐵公司所合理要求的保留彌償後,須獲發還在扣除港鐵公司出售或處置該失物所招致或附帶的一切開支後的出售所得收益(如有的話)。
(3) 除第(2)款的規定外,港鐵公司無須因作為失物的受寄人或因其他方面而對任何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任何人不得就失物而向港鐵公司申索損害賠償或補償。
第VIIIA部 過境限制區
41A. 釋義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共同許可證 "(pool permit) 指根據第41F(1)條發給獲授權僱員的許可證; "許可證 "(permit) 指根據本部發出的任何許可證或根據第41F(2)條被視為港鐵公司根據本部發出的許可證的任何許可證; "許可證持有人 "(permit holder)─
(a) 就共用許可證而言,指獲發該許可證的獲授權僱員,並包括任何在該獲授權僱員的授權下而使用共用許可證的人;及
(b) 就標準許可證而言,指以本身的姓名而獲發許可證的人; "過境限制區 "(cross-boundary restricted area) 就本部而言,指根據第41B條被宣布為過境限制區的範圍,該範圍屬本條例第34(1A)(b)及35(6)條中提述的地方或區域; "標準許可證 "(standard permit) 指根據第41F(1)條發給任何人的許可證; "獲授權僱員 "(authorized employee) 指為施行本部任何條文而獲港鐵公司書面授權的港鐵公司僱員或其他人。
41B. 有關過境限制區的憲報公告
(1) 港鐵公司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鐵路處所內任何範圍(包括已付車費區域)為過境限制區。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宣布,可宣布任何範圍為絕對的過境限制區,或在指明日子或任何日子的指明時段為過境限制區。
41C. 過境限制區的劃定
港鐵公司須安排以標誌或其他方式劃定每個過境限制區的界線或入口,向可能進入該過境限制區的公眾人士合理地表明該範圍為過境限制區。
41D. 顯示過境限制區位置的圖則
(1) 行政總裁可擬備和核證一份劃出過境限制區範圍及界線的圖則,並須不時擬備和核證新的圖則,以代替原來的圖則;行政總裁並可不時在此圖則或替代圖則上批註任何修訂,並須核證該等批註。
(2) 行政總裁須藉批註根據第(1)款擬備的圖則上的證明書,以核證該圖則或其修訂。
(3) 根據本條核證的每份圖則,須存放在港鐵公司總辦事處;紅磡車站的車站經理辦事處亦須備有一份副本,以供公眾查閱。
41E. 禁止無許可證的人處於過境限制區
除本部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隨身攜有就某過境限制區而向他發出的有效許可證,否則不得進入或留在該過境限制區。
41F. 發出各類許可證的條件
(1) 除第41G條另有規定外,港鐵公司可─
(a) 免費向任何獲授權僱員發出共用許可證;及
(b) 在有任何其他人按照港鐵公司不時指明的條件提出申請,並已繳付附表1所列的訂明費用後,向該人發出標準許可證。 而共用許可證或標準許可證(視乎適當情況而定)須按港鐵公司不時指明的格式發出,並受港鐵公司不時指明的條件規限。
(2) 在不損害港鐵公司根據第41H條取消許可證的權力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所有由九鐵公司在合併日期前發出的、而憑藉《2007年九廣鐵路公司(附例暫時中止實施)附例》 第3(2)(b)條自合併日期起繼續有效直至其有效期屆滿的許可證,自合併日期起,須被視為由港鐵公司根據本部發出的許可證。
41G. 拒絕發出許可證的權力
港鐵公司如覺得要求獲發給許可證的人或由他人代其要求獲發給許可證的人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發出許可證─
(a) 由於任何與鐵路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該人並非適合進入過境限制區的人;或
(b) 該人並無進入過境限制區的有效或充分理由。
41H. 許可證的取消
港鐵公司─
(a) 如覺得許可證持有人有以下情況,須取消該人的許可證─
(i) 由於任何與鐵路保安有關或相關的理由,該人並非適合進入過境限制區的人;或
(ii) 該人並無進入過境限制區的有效或充分理由;及
(b) 根據以下理由而可取消許可證─
(i) 規限許可證發出的任何條件已遭違反;
(ii) 許可證持有人或其僱主已違反本附例任何條文;或
(iii) 在任何情況下港鐵公司信納許可證已遺失、損毀或污損。
41I. 取消許可證的通知
當許可證根據第41H條被取消時,港鐵公司須據此通知該許可證持有人及(如港鐵公司認為合適)該許可證持有人的僱主(如有的話)。
41J. 僱員交回許可證
許可證持有人在接獲根據第41I條發出的通知後,除非該通知所關乎的許可證已遺失或損毀,否則須隨即將其許可證交回─
(a) 港鐵公司;
(b) 該通知為此目的而指明的獲授權僱員;或
(c) (如該通知為此目的而指明的話)許可證持有人的僱主。
41K. 僱主交回許可證
憑藉根據第41I條發出的通知而獲交回許可證的僱主,須隨即將該許可證交回港鐵公司或通知所指明的獲授權僱員。
41L. 僱主發出的通知
如許可證持有人的受僱工作性質不再需要其進入其許可證所指明的過境限制區,或許可證持有人已停止受僱,則其僱主須不延誤地─
(a) 據此通知港鐵公司;
(b) 從該許可證持有人取得該許可證的管有;及
(c) 將該許可證交回港鐵公司。
41M. 許可證持有人終止受僱
許可證持有人如終止受僱於在其許可證發出當日為其僱主的人,則須於終止受僱後,立刻將該許可證交回該人。
41N. 獲豁免的人
除第41O條另有規定外,第41E條的條文不適用於以下的人─
(a) 任何─
(i) 從列車落車後;或
(ii) 為登上其作為列車車務員或作為列車乘客所乘搭的列車,正在通過在過境限制區內的任何入境管制區域或登車區域 或在專為香港海關而劃出的範圍的真正的列車車務員或真正的列車乘客;或
(b) 任何在過境限制區內預留給乘客的範圍等候乘搭將開出的列車的真正列車乘客。
41O. 豁免條件
除以下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憑藉第41N條而獲豁免,不受第41E條的條文規限─
(a) 列車車務員,並管有依據港鐵公司及任何與港鐵公司一起提供將貨物或乘客從中國任何其他地方運載至香港及從香港運載至中國任何其他地方的服務的第三者之間的協議發出的有效鐵路人員通行證;
(b) 離港乘客,並管有有效旅遊證件及有效車票;或
(c) 抵港乘客,並管有有效旅遊證件。
而其所離開的列車或正登上或等候的列車,屬往返香港以外的中國任何地方的直通車。
41P. 遺失許可證
許可證持有人如遺失許可證,須不延誤地將遺失及有關情況向以下的人報告─
(a) 其僱主(如有的話),或如許可證持有人並無僱主或本身為僱主,則向港鐵公司或獲授權僱員報告;及
(b) 最接近其通常居住地點的警署的主管人員。
41Q. 由僱主報失許可證
僱主接獲遺失許可證及有關情況的報告後,須不延誤地將遺失及有關情況向港鐵公司報告。
41R. 拾獲許可證的人
任何人如拾獲許可證,須將該許可證送交港鐵公司或任何獲授權僱員或送交任何警署的主管人員,而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擱。
41S. 補發許可證
凡許可證已遺失、損毀或污損,獲發給該許可證的人或其僱主可向港鐵公司申請補發許可證;如港鐵公司信納該許可證已遺失、損毀或污損,則可向該許可證的持有人補發許可證,以代替已遺失、損毀或污損的許可證。如申請補發許可證的人並非獲授權僱員,則港鐵公司在附表1列出的訂明費用獲繳付後,方補發許可證,以代替已遺失、損毀或污損的許可證。
41T. 政府人員的豁免
警務人員、《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1)條所指的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消防處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所指的海關人員、廉政公署的專員、副專員或廉署人員如需進入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執行緊急職務,而假如第41E條對其適用則會阻撓或嚴重削弱其職務的執行,則第41E條對其不適用。
41U. 豁免其他類別人士的權力
港鐵公司可藉書面通知,並在其所施加的條件規限下,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使其不受進入過境限制區的所有或任何規定的規限。
41V. 費用
本附例所訂明的費用列於附表1。
第IX部 強制執行及罰則
42. 將人移離鐵路處所
(1) 如任何人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被人員合理地懷疑觸犯或企圖觸犯本附例,則在該人員提出要求時,該人須─
(a) 向該人員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其電話號碼(如有的話)的真實和正確詳情,並出示該等詳情的證明以供查閱;及
(b) 向該人員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1A) 任何人─
(a) 不得故意不遵守第(1)款所指的規定;或
(b) 在遵守或企圖遵守第(1)(a)款所指的規定時,不得故意提供其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虛假詳情,亦不得故意提供在要項上有誤導性的其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詳情。
(2) 每名人員有權將他合理地懷疑已觸犯或正企圖觸犯本附例的人移離鐵路處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凡觸犯事項是本附例所訂的罪行,在不損害按照本附例施加的任何處罰或附加費的原則下,該人員有權扣留該人,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以便依法處理為止。
43. 罪行及罰則
任何人違反附表2第1欄所列條次的附例,即屬犯罪,可被判以列於該附表第3欄與該條附例相對的處罰。
44. 港鐵公司權利的保留條款
(1) 本附例所述一切及據此而進行的任何檢控或法律步驟或法律行動,均不妨礙港鐵公司針對任何人提出進一步或其他的損害賠償的申索或港鐵公司可獲的其他補救或濟助。
(2) 任何根據本附例或以各種各樣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車費、額外車費或附加費)可由港鐵公司徵收或須付給港鐵公司的款項,不論屬債項、損害賠償、費用、損失、開支或其他形式,一經要求即成為到期須付給港鐵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債項,並可作為民事債項強制執行。
44A. 特別及一般留置權
(1) 在不損害本附例任何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港鐵公司對由任何人不論如何帶進鐵路處所(包括港鐵公司任何列車)並由港鐵公司根據第39C條接受以作鐵路運載或貯存的所有汽車、電單車、單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行李、貨物或物品有特別留置權,並對該等汽車、電單車、單車、類似的運輸工具、行李、貨物或物品的擁有人就前述的任何人或該等擁有人所欠下(不論如何欠下)港鐵公司的款項有一般留置權。
(2) 如任何留置權在合理時間內未獲滿足,則港鐵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將汽車、電單車、單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行李、貨物及物品或其任何部分出售,並將所得收益用以解除該留置權,包括就出售費用而有的留置權;如出售後4星期內無人申索收益餘款,則該等款項即撥入港鐵公司一般收入,而不受任何有關申索影響。
45. 職員的法律責任
乘客或任何人對車票的接受,即成為其同意本附例賦予港鐵公司的每項對法律責任的限制及豁免均引伸而適用於每名港鐵公司人員、受僱人及代理人的確證。
46. 以香港法例為管限法律
(1) 凡根據或就本附例或其任何條文而直接或間接引致(不論如何引致),並涉及任何根據本附例而引致或發生的任何性質的事情、作為、事件或事物的糾紛,不論該事情、作為、事件或事物於何處發生,亦不論與該糾紛有關的任何人或任何一方的國籍、居籍或本籍或慣常居住地為何,均須受香港法例管限並按照香港法例解釋;因該糾紛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由港鐵公司或針對港鐵公司提出的每宗訴訟或申索,須受並在此接受在香港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專有審判權所限。
(2) 本附例及根據本附例所定下的任何特別條件所提述的各人或各方現明確同意並聲明港鐵公司為一間居於香港的公司,而其中央管理和控制均於香港行使。
附表1 [第41F、41S及41V條]
許可證費用
項 | 描述 | 費用 |
---|---|---|
1. | 根據第41F(1)(b)條發出的標準許可證 | $30.00 |
2. | 根據第41S條補發的標準許可證 | $30.00 |
附表2 [第43條]
罰則
條次 | 罪行概要 | 最高處罰 |
---|---|---|
4 | 侵入 | 罰款$5,000 |
4A | 將車輛、動物等帶過鐵路處所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4B | 僭建物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5 | 損壞鐵路處所、機械裝備以及設備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6 | 將污物放置在鐵路處所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7 | 棄置或拋棄垃圾等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8 | 不恰當使用緊急設備 | 罰款$5,000 |
9 | 不當進入或離開列車 | 罰款$2,000 |
14 | 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 罰款$5,000 |
14A | 沒有繳付車費等 | 罰款$5,000 |
16(2A) | 不當使用機器 | 罰款$5,000 |
17(1) | 沒有出示車票 | 罰款$5,000 |
17(2) | 沒有交出車票 | 罰款$5,000 |
17(4) | 出售車票 | 罰款$5,000 |
18(1) | 損壞車票 | 罰款$5,000 |
18(2) | 使用已損壞車票 | 罰款$5,000 |
21 | 沒有遵從告示等 | 罰款$2,000 |
22 | 將腳放在座位上 | 罰款$2,000 |
23 | 吸煙 | 罰款$5,000 |
23A | 火災危險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24 | 吐痰和拋棄扔棄物 | 罰款$5,000 |
25 | 乘客造成滋擾 | 罰款$5,000 |
26 | 演奏樂器等 | 罰款$2,000 |
26A | 開著收音機、卡式機等 | 罰款$2,000 |
27(a) | 攜帶禁止攜帶的行李等 | 罰款$2,000 |
27(b) | 飲食 | 罰款$2,000 |
28 | 攜帶動物 | 罰款$2,000 |
28A | 不恰當操作設備等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28B | 攀爬欄障、旋轉柵閘等 | 罰款$3,000 |
28C(1)及(2) | 經由不恰當途徑進出 | 罰款$3,000 |
28C(4) | 不排隊 | 罰款$2,000 |
28D | 經由不恰當途徑進入列車或超載 | 罰款$5,000 |
28E | 進入限制區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28F | 神智不清 | 罰款$5,000 |
28G | 衣著不恰當 | 罰款$5,000 |
28H | 粗言穢語 | 罰款$5,000 |
28I | 危及鐵路運作的飛行物體 | 罰款$3,000及監禁3個月 |
29 | 招攬等 | 罰款$5,000 |
30 | 販賣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31 | 遊蕩 | 罰款$2,000 |
32 | 張貼招貼等 | 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
32A | 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用途 | 罰款$5,000 |
33 | 將汽車留在鐵路處所 | 罰款$4,000 |
35 | 車輛駕駛人沒有遵從交通標誌 | 罰款$4,000及監禁2個月 |
36 | 危險駕駛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37 | 在鐵路處所某些部分的車輛 | 罰款$5,000 |
38 | 火器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39 | 危險品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39B | 招攬搬運行李 | 罰款$5,000 |
39D | 招攬搬運貨物 | 罰款$5,000 |
40 | 發現失物不報 | 罰款$2,000 |
41E | 進入過境限制區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41J | 僱員沒有交回被取消的許可證 | 罰款$1,000 |
41K | 僱主沒有交回被取消的許可證 | 罰款$1,000 |
41L | 僱主沒有發出通知及交回許可證 | 罰款$1,000 |
41M | 許可證持有人終止受僱時沒有交回許可證 | 罰款$1,000 |
41P | 許可證持有人沒有報失許可證 | 罰款$1,000 |
41Q | 僱主沒有報失許可證 | 罰款$1,000 |
41R | 沒有立即送交拾獲的許可證 | 罰款$1,000 |
42(1)及(1A)(a) | 沒有提供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詳情或出示該等詳情的證明或沒有出示身分證明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42(1A)(b) | 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詳情 | 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