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铁路附例

第I部 导言

1.引称

本附例可引称为《香港铁路附例》。

2.释义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人员” (official)指获正式授权以代表港铁公司行事的人;
“已付车费区域” (paid area)指铁路处所的下述部分 ——
(a)划供已付车费的乘客使用;及
(b)设有票闸、栏障或旋转栅闸以供进出,
并包括正在提供服务的列车;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西北铁路处所” (railway premises of the North-west Railway)指本条例所界定的铁路处所中属于或从属于西北铁路的部分,但不包括署长并未为《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的“道路”定义而作出指定的任何西北铁路车路;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列车” (train)指港铁公司拥有或管有的任何列车(或车厢或车厢隔间);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车票” (ticket)指由港铁公司或获港铁公司正式授权的人不时发出供在铁路乘搭列车用的,或根据第10(1A)条被视为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发出的车票的各种形式的车票、卡、通行证或许可证;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车票发出条件” (conditions of issue)指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不时公布并在各港铁车站张贴的供在铁路乘搭列车用车票的发出条件;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8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车费” (fare)指乘客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发出的供在铁路乘搭列车用车票所应付的车费;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附加费” (surcharge)指车票发出条件所指明的数额,但不得超过相等于缴付附加费时最高成人单程车费的50倍的数额之数;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乘客” (passenger)指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车票及合法处身于已付车费区域内的人;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特惠车票” (concessionary ticket)指以特价发出或按车票发出条件所列的特别条件、特权或限制的规限而发出的车票;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货物” (goods)包括禽畜及任何其他动物;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票务处” (ticket office)指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经营,获正式授权发出车票的办事处;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头等车票” (first class ticket)指车票上印有“1”字,并以正进行或将进行的车程当其时的头等全票单程或来回车费发出的车票,或在紧接持票人进入头等车厢隔间前经自动处理装置在卡上记录头等车程核准密码的聪明卡;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铁路” (railway)指本条例所界定的铁路,但不包括该条例所界定的西北铁路; (2000年第13号第64条;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铁路处所” (railway premises)指除西北铁路处所外的铁路处所。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侵入和损坏铁路处所

3.允许进入

(1)港铁公司保留在任何时间拒绝允许任何人进入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2)港铁公司可在其认为适宜的时间开放或关闭任何车站或月台或已付车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铁路处所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出入口,而无须为因此而引致(不论如何引致)的损失或损害而招致对任何人负有的法律责任。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3A.特准过路处及过路条件

港铁公司可藉告示,就动物、人、汽车、电单车、单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可使用横越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过路处的时段或时间,以及使用该过路处的条件,作出指定。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侵入

(1)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 ——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进入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但藉告示、指示牌及其他指示而清楚界定供使用或拟使用铁路的人使用的部分除外;或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b)以正当使用供进出用的票闸、栏障或旋转栅闸(如有的话)以外的方式进入或离开该等部分。
(2)(由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废除)
(3)凡任何人或由其携带进入铁路处所的任何物品或动物在铁路处所内对港铁公司财物或职员或对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财物造成损伤、损失或损害,该人对此须负责,并须就港铁公司因此而对任何其他人负有的任何法律责任作出弥偿,使港铁公司免受损失。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A.不得将车辆、动物等带过铁路处所

除藉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根据本条所发布的告示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通过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企图在任何时间将任何汽车、单车、电单车或其他类似的运输工具,或任何手推车、独轮、双轮或多轮推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或任何东西(包括动物)带过、传过、驶过或引领其横过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连同任何运输工具、动物或其他东西穿过任何闸、门、围链或栏障后,须尽快将其关上或重新拴紧。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B.僭建物

没有港铁公司的书面特准,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许或容受在铁路处所内建造或竖设任何种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将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留在铁路处所。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5.损坏铁路处所、列车、机械装置以及设备

任何人不得不当地触摸、使用、搞弄、损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 ——
(a)于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使用的任何机器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
(b)于铁路上使用或与铁路有关的任何机车、列车、车厢、车卡或其他运输工具,或其上的一切设备;
(ba)任何行车线、路轨及承托系统,包括扣件、夹具、垫板、底座、轨枕及道碴;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bb)于铁路处所任何部分建造或竖设的任何闸、门、围链、墙壁、栏栅、栏障或其他竖设物;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bc)于铁路处所任何部分建造或竖设的任何建筑物及构筑物;或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c)于铁路任何部分使用的电力装置、架空电缆或其他形式的电力装备或不论属何性质的设备。

6.污物等不得放置在铁路处所

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许或容受 ——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污物、污水或其他厌恶性物体流入或进入或放置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
(b)将任何种类的建筑物料、建筑机械或装备存放在或以其他方式使其进入及留在或通过铁路处所(获港铁公司书面特准者除外);或
(c)在港铁公司控制下或组成铁路处所一部分或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之上的任何水库、水池、水塘、水管或水体或其他容器内的水或内含物以任何方式被使用、抽取或污染。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7.垃圾等不得抛在或抛出铁路处所

任何人不得将或致使任何玻璃物、石块、投射物或任何垃圾或其他厌恶性物体或废物弃向或抛向、弃在或抛在铁路处所,或自铁路处所弃出或抛出。

8.不恰当使用紧急设备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启动铁路处所内的紧急或安全器件,但为设置该等器件的明示目的及根据其上印有的指示而使用者,则属例外。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9.不当进入或离开列车

(1)任何人不得在列车车门开始关闭后进入或离开列车,亦不得企图在列车车门开始关闭后进入或离开列车。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不得干扰铁路处所内的任何门或闸,包括任何列车车门及月台幕门。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车费及车票

10.车票*

(1)所有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发出的车票,均须在本附例及车票发出条件的规限下发出。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1A)所有在合并日期前由九铁公司或代表九铁公司发出的、而凭借《2007年九广铁路公司(附例暂时中止实施)附例》(2007年第162号法律公告)第3(2)(a)条自合并���期起继续有效直至其有效期届满的车票,自合并日期起,须被视为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在本附例及车票发出条件的规限下发出的车票。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车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车票,须当作已知悉并已同意本附例及车票发出条件。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注:
*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代替)

11.车费

港铁公司不时公布并在各车站张贴的告示、一览表或列表所载的车费,即为在铁路乘搭列车的认可车费。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12.车票并不包含保证或对法律责任的承担

(1)港铁公司不保证乘客可由某一特定列车运载或列车在某一特定时间或某些特定时间离开或到达,亦不保证车票的发出在某一班列车离开前完成。如港铁公司的列车服务(或部分服务)因任何理由而更改、暂停或撤销,因此而引致延误或滞留,港铁公司无须就因该等延误或滞留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对任何人负有法律责任。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港铁公司可酌情作出以下行动,而无须为因此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对任何人负有法律责任 ——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暂停或中止在票务处或自动售票机发出车票;
(b)在另一列车未到站之前,使某一列车离开车站,而不给予到站列车的乘客有机会离开到站列车而登上离站列车;及
(c)在某日暂停、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销任何车站的所有或任何列车服务,或暂停、中止或撤销任何列车的行驶或更改任何列车离开或到达车站的时间。

12A.等级载位不足

(1)港铁公司无须就因头等载位不足,以致乘客未能乘搭任何列车的任何头等车厢隔间而承担法律责任。在上述载位不足情况下,已获发出车票的乘客可于乘搭任何列车前就该车票获得退款。
(2)如已发出头等车票而列车头等载位不足,持有头等车票的乘客可乘搭普通等,但无权就车费的适当差额申索退款。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13.遵从车票发出条件

(1)任何人除按照车票发出条件外不得进出或企图进出铁路或在铁路乘搭或企图乘搭列车。
(2)乘客须在车票发出条件所订明的期间内离开已付车费区域。凡乘客无合理辩解而在该期间届满后仍留在该区域,即须缴付车票发出条件所指明的最高额列车单程车费。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4.禁止无票进入和乘搭列车

任何人在无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下,不得 ——
(a)在不符合有关条件下进入或离开或企图在不符合有关条件下进入或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或
(b)在不符合有关条件下于铁路任何部分乘搭列车或企图在不符合有关条件下于铁路任何部分乘搭列车,
上文所指的“有关条件”为先行缴付车费和取得适合其拟乘搭车程的有效车票,并在进入或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时将该车票插入自动闸或按车票发出条件所规定以适当方式将该车票用于自动闸的电子感应器上,或在其他情况下将车票向人员出示和交还予人员。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4A.没有缴付车费等

任何人不得在未付或拒付按照本附例可征收的任何车费、附加费或其他款项情况下离开已付车费区域。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5.车票遗失、损坏或过期而乘搭列车

(1)任何人(3岁以下的人除外)如处身于已付车费区域而有下列情况 ——
(a)并无持有车票;
(aa)持有在持票人所乘的列车车厢或车厢隔间中属无效的车票,及如属乘搭头等车厢隔间的情况,持有在紧接持票人进入头等车厢隔间前未经自动处理装置在卡上记录头等车程核准密码的聪明卡;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b)持有被不恰当地损坏、更改或干扰的车票,或车票密码资料已完全或部分不恰当地更改、抹除或损坏;
(c)持有已过期的车票;或
(d)持有特惠车票但该人并不符合发出该车票的任何条件,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该人即被视为并无缴付车费,并即有责任缴付附加费和将车票(如有的话)交给人员。
(2)就第(1)款而言,车票在发出条件所规定的情况下即为过期。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A)就本条而言,在头等车厢隔间内占用座位或站立的乘客(包括该等站立在头等车厢隔间走廊或过道的乘客),须被视为乘搭头等车厢隔间。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3)任何人依据本条缴付附加费或交出车票,有权以书面向行政总裁(或其委任代名人)申请复核其有责任缴付附加费或交出车票的情况。行政总裁(或其委任代名人)在复核完结后,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该申请或授权退还全部或部分附加费或所交出车票的余值。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在不损害第(1)款的原则下,凡任何乘客所持车票就某车站有效而他乘搭列车超越该车站,即有责任缴付车票发出条件所指明的补票费。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6.乘客应查看车票及找回的钱

(1)购票人在离开票务处之前,应查看车票及任何找回的钱,港铁公司对于在车票发出时没有促请港铁公司注意的错误或遗漏并不负有法律责任。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使用自动售票机时,须放入不少于适当票值的香港法定货币购票。任何人有权获退还放入自动售票机的超逾适当票值的款额。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A) 任何人不得将或企图将自动售票机或硬币找换机的告示所指明适用于该机的面额的香港合法货币以外的任何硬币、物件或东西,放入该机。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3)车票不时以密码存录的款额(包括零额),即为该车票的已付票值及余值(如有的话)的确证。
(4)任何持特惠车票的乘客,在人员要求下,须出示可接受的证据,以证明他有权使用特惠车票。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7.交出车票

(1)除车票发出条件另有规定外,所有车票均仍然为港铁公司财产。任何人在其车程(就多程车票或储值车票而言则为一连串车程)完结或提早终止时,不得无合理辩解而不将或拒绝将车票交还港铁公司。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已付车费区域或铁路处所内的乘客,在紧接离开上述区域后,在人员要求下,不论何时,均须出示车票以供检查、查阅或查核。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3)任何人违反第(2)款,即视为并无缴付车费,并即有责任缴付附加费。
(4)除获港铁公司或获他人代表港铁公司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出售、企图出售、要约出售或邀请他人购买任何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发出的车票。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18.车票损坏等

(1)任何人不得不正当地对车票作出任何事情,以致 ——
(a)车票上以密码存录的资料全部或部分被抹除,或遭以其他方法更改或干扰;或
(b)该车票遭受其他损坏。
(2)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图使用被不恰当地更改、损坏或干扰的车票进入或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或在铁路乘搭列车。

19.(由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废除)

20.退换车票

(1)只有港铁公司或其获授权代理人可酌情退换车票,退换时并可扣除车票发出条件所订明的行政费用。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退款形式,由港铁公司酌情决定。
(3)港铁公司并无责任发出车票代替已遗失或未经使用的车票,亦无责任就该等已遗失或未经使用的车票退款或就按照本附例向任何乘客收取的附加费退款。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IV部 乘客的行为

21.遵从告示

(1)任何人在铁路处所内须遵从本附例及所有告示及指示牌的规定和遵从任何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在不损害第(1)款的原则下,如某人员认为列车已客满,则如该人员有此指示,任何人不得进入或留在列车内。

22.不得将脚放在座位上

任何人不得将脚放在铁路处所内任何部分的任何座位上。

23.禁止吸烟

凡藉告示而禁止在铁路处所的任何其他部分吸烟,则任何人不得在该部分吸食或携有任何形式的已燃点的烟斗、雪茄或香烟或无遮盖火焰。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3A.火灾危险

任何人不得以构成或相当可能构成火灾危险的方式将任何已燃点的烟头、火柴、烟草、液体、物质或任何其他东西放置或抛弃在铁路处所。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4.禁止吐痰等

任何人不得 ——
(a)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吐痰;或
(b)将扔弃物放置或抛弃在铁路处所内,但放置或抛弃在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容器内则除外。

25.乘客不得造成滋扰

任何人不得在列车上或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作出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烦扰的行为。

26.禁止演奏乐器等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的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唱歌或跳舞,或演奏任何乐器或以任何乐器作表演。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6A.开着收音机、卡式机等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书面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开着或使用或企图开着或使用任何会产生噪音的收音机、卡式机、雷射碟机、录音机、便携式无线电视机或任何其他相似的器件。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7.禁止携带某些行李等和禁止饮食

任何人不得 ——
(a)携带由列车运载或装载时会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任何铁路财物造成损坏的危险或对使用铁路的其他人造成滋扰或不便的行李、物品或其他东西进入铁路处所;或
(b)在已付车费区域内(港铁公司或第三者从中国任何其他地方运载乘客到香港或从香港运载乘客到中国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列车除外)进食或企图进食任何食物或饮用或企图饮用任何饮品(不论是酒精类或非酒精类饮品)。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8.铁路处所禁止动物进入

除港铁公司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许可或准许者外,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动物或其他禽畜带进或带上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但陪同失明人的引路犬则不在此限)。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8A.不恰当操作设备等

(1)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 ——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操作、移动或干扰 ——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i)铁路处所上由港铁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机械、电力、电子、电讯或其他器具;或
(ii)操作或控制铁路处所上由港铁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机械、电力、电子、电讯或其他器具以及任何自动闸及电话的恰当使用的任何开关掣、控制杆或其他器件;
(b)干预或故意妨碍或干扰由港铁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机械、电力、电子、电讯或其他器具的运作;
(c)不按港铁公司所指示的方式及秩序上落任何自动梯,或企图不按港铁公司所指示的方式及秩序上落任何自动梯;
(d)在或企图在向某方向移动的自动梯或活动平台上向其他方向行走;
(e)坐于任何自动梯或活动平台,或其扶手或任何部分之上;
(f)打开或企图打开往来铁路处所上的车站的月台或已付车费区域的任何闸或门;或
(g)持有或管有铁路处所内任何门或闸的钥匙、通行证或进入证,而在管有此等钥匙、通行证或进入证时,须立刻将其交回港铁公司。
(2)如发生意外或其他紧急事故,任何人可操作、移动或开动任何有告示于其上面或附近展示说明供在发生意外或紧急事故时操作的开关掣、控制杆或其他器件或机械、电力、电子、电讯或其他器具。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8B.禁止攀爬栏障或旋转栅闸

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内攀上、攀越或跳上、跳过任何墙壁、栏栅、栏障、旋转闸或柱子。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8C.经由不恰当途径进出以及排队

(1)任何人 ——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通过列车往来车站月台的任何车门进入或企图通过该等车门进入任何列车;
(b)在车站月台等候列车到达,或在列车内等候到达车站月台;或
(c)从车站月台进入列车,或从列车登上车站月台,
只可在人员或其他获授权人合理提供或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及按人员或其他获授权人合理提供或规定的方式进行。
(2)除港铁公司的职员或人员之外,任何人不得登上或离开或企图登上或离开任何行驶中或(意外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除外)在两站之间的列车,亦不得在列车并非与指定供乘客登上或离开的月台邻接的一边登上或离开或企图登上或离开列车。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3)港铁公司为规管铁路处所内或其附近所提供的服务或设施的使用,可要求乘客在铁路处所内排队。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希望使用第(3)款所描述的该等服务或设施的人,须在港铁公司的职员或人员发出通知或要求下,在依据第(3)款形成的其中一条列队后排队,并以有秩序和有规则的方式向前移动,及服从负责规管排队的港铁公司的职员或人员所发出的合理指引。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8D.经由不恰当途径进入列车或超载

人员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列车或其部分已满载时,如人员有此指示,任何额外的人不得进入或留在或企图进入或留在该列车或该部分内。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8E.进入限制区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的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进入或留在港铁公司所宣布的由港铁公司以告示、标志或任何其他方式合理地显示为限制区的任何区域。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8F.神智不清

任何人如因饮用或服用或滥用酒精、药物或药品而致神智不清,或处于人员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不合适的状况,该人即不得进入或留在或企图进入或留在铁路处所。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8G.衣着不恰当

任何人如其衣着或衣物可能会弄污或损毁铁路处所之内或之上任何其他人的衣着或衣物或个人财物,则除非获得人员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给予准许,否则不得进入或企图进入列车或铁路处所。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8H.粗言秽语

(1)任何人于铁路处所之上,不论何时 ——
(a)不得使用任何威胁性、粗秽、淫亵或使人反感的言语,或闹事、行为不检、行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为;
(b)不得髹上、书写、绘画或贴上任何文字、图像或字样于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列车或装置、家具、装饰或设备,或任何公布、告示、一览表、时间表、宣传品、标志、数字或字母,亦不得故意弄污或弄脏或破损、切割、抓刮、撕扯、喷泼、毁损或损坏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列车或装置、家具、装饰或设备,或任何公布、告示、一览表、时间表、宣传品、标志、数字或字母,亦不得移走或拆去此等物品或物件;
(c)不得损坏铁路处所上任何财物;
(d)不得骚扰任何人,或故意对他人的舒适及方便造成干扰;或
(e)不得在未获港铁公司书面同意并受依照港铁公司所施加的条款及条件规限的情况下,使用任何录音或录影或拍摄器材以进行访问或拍录或制作影片或录像。
(2)任何人违犯本条,即有责任向港铁公司支付对港铁公司财物造成的损害或对港铁公司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或对任何其他人所蒙受的损害或伤害的赔偿金额,而不损害因违反本条而招致的任何处罚。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8I.危及铁路运作的飞行物体

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许或容受任何风筝、气球、模型或其他物件飞进、飞过或越进、越过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铁路隧道,或飞入、飞行于或越入、越于铁路处所上空的空间或架空线以致会危及铁路的正常运作。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V部 贩卖、游荡和招贴的张贴

29.招揽搬运行李和索取施舍等

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内索取施舍或任何形式的利益。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30.禁止贩卖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书面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内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或要约出售任何货品、货物或服务。《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6、86A、86C及86D条适用于本条所订的罪行,犹如该罪行是该条例第83条所指的小贩罪行一样。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31.禁止游荡

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游荡。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32.禁止张贴招贴等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书面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 ——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张贴、黏贴、髹上或书写或安排张贴、黏贴、髹上或书写任何标语牌、传单、广告或其他物品;或
(b)派发任何书籍、单张、其他印刷品或任何样本或其他物品。

32A.未经特准展示资料以作广告等用途

除非获得港铁公司的职员或获授权人的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展示或展览任何印刷品、书写物品或图片或任何物品,以作广告或宣传用途。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VI部 铁路处所内的汽车

33.不得将汽车留在铁路处所内

除获港铁公司书面准许者外,任何人不得将或安排将汽车或其他车辆留在铁路处所任何地方或在港铁公司控制下的车站通道上或车站出入口处。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34.处理留在铁路处所的车辆

(1)凡任何人就任何汽车或其他车辆违反第33条,港铁公司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移走和扣留该车。在不损害因违反该条而招致的任何处罚的原则下,港铁公司可向该车的车主或司机收取移走和扣留该车所引起或附带的所有费用及开支。
(2)根据第(1)款被扣留的车辆如无人认领和没有被移走,而所有的费用及开支没有在车辆被扣留后3日内缴付,则除紧急情况外,港铁公司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向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一如《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所界定)送达通知书,通知该车主 ——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该车辆已遭扣留及扣留地点;及
(b)除非在通知书送达后的14天内缴付费用及收费后将车辆从扣留地点移走,否则该车辆将成为港铁公司的财产而不受任何人的权利影响,并可由港铁公司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
(3)如车辆并无按照第(2)款所送达的通知书移走,或(倘若送达该通知书并不切实可行)该车辆并无在其首次被扣留的日期后14天内移走,该车辆即成为港铁公司的财产而不受任何人的权利影响,并可由港铁公司以出售方式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4)在依据第(3)款将车辆出售之日之后的6个月内,如任何人使港铁公司信纳在该车辆凭借该款成为港铁公司的财产时,他是该车辆的车主,港铁公司须将出售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移走及扣留费用及收费以及港铁公司出售车辆所招致的合理收费后,支付予该人。
(5)第(2)款所指的通知书,可面交送达或邮递送达。
(6)就本条而言,“车辆” (vehicle)包括车辆的内载物及其所运载的一切负载物。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35.车辆驾驶人须遵从交通标志等

车辆驾驶人不论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均须遵从交通标志及讯号和服从任何人员的合理指示及指引。

36.危险驾驶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危及他人的速度或方式将汽车或其他车辆驶过、驶入或驶上铁路处所任何部分。

37.铁路处所某些部分禁止车辆进入

任何人不得在或沿铁路处所内供行人专用的任何部分驾驶汽车或其他车辆。

第VII部 火器等

38.火器

除武装部队成员、警务人员、香港海关成员或廉政公署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铁路处所携带或带有任何枪械或弹药。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9.危险品

除获港铁公司妥为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携带受《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的条文所规限的物质或其他东西进入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VIIA部 运载行李 (第VIIA部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39A.运载行李的条件

港铁公司只须在本附例及港铁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时所载的运载行李条件的规限下,接受行李以作铁路运载。
(第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39B.招揽搬运行李

除人员或获港铁公司特许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揽受聘以搬运、搬移或运送任何行李或其中任何物品以换取报酬。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VIIB部 运载货物 (第VIIB部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39C.接受货物的条件

(1)港铁公司须在本附例及港铁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时所载的运载货物条件的规限下,接受货物以作铁路运载或贮存。
(2)港铁公司保留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接受任何货物以作铁路运载以及拆开或检查该等货物及将其移走至安全地方的权利。港铁公司可以移走或处置其认为可能对人造成伤害或滋扰或对财物造成损坏的任何货物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39D.招揽搬运货物

除获港铁公司特许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揽受聘以搬运、搬移或运送任何货物或其中任何物品以换取报酬。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VIII部 失物

40.失物

任何人如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之内或之上发现任何失物,须告知最接近的车站的人员。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将遗失或遗留在列车或车厢内的任何财物移离列车或车厢,但为了随即将该财物交予人员则除外。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41.处置失物

(1)所有归港铁公司管有的失物须以下述方式处理 ——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如属容易毁消、有害或厌恶性的物品或物件,在归港铁公司管有后可由港铁公司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出售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b)身分证明文件及旅行证件、证明书或港铁公司认为属重要或保密性质的任何其他文件,在归港铁公司管有后可由港铁公司于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内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及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c)一切其他物品或物件在归港铁公司管有后须由港铁公司保留1个月,在期限届满后,如无人认领,该等失物即当作成为港铁公司的财产,不受一切其他权利及产权负担的影响,港铁公司即可以出售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在港铁公司根据第(1)(a)或(b)款出售或处置该失物后的6个月内,如原拥有人或先前对该物品有实益拥有权的人能证明而使港铁公司信纳其拥有权,他在向港铁公司作出港铁公司所合理要求的保留弥偿后,须获发还在扣除港铁公司出售或处置该失物所招致或附带的一切开支后的出售所得收益(如有的话)。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3)除第(2)款的规定外,港铁公司无须因作为失物的受寄人或因其他方面而对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任何人不得就失物而向港铁公司申索损害赔偿或补偿。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8A部 过境限制区 (第VIIIA部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A.释义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共用许可证” (pool permit)指根据第41F(1)条发给获授权雇员的许可证;
“许可证” (permit)指根据本部发出的任何许可证或根据第41F(2)条被视为港铁公司根据本部发出的许可证的任何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人” (permit holder) ——
(a)就共用许可证而言,指获发该许可证的获授权雇员,并包括任何在该获授权雇员的授权下而使用共用许可证的人;及
(b)就标准许可证而言,指以本身的姓名而获发许可证的人;
“过境限制区” (cross-boundary restricted area)就本部而言,指根据第41B条被宣布为过境限制区的范围,该范围属本条例第34(1A)(b)及35(6)条中提述的地方或区域;
“标准许可证” (standard permit)指根据第41F(1)条发给任何人的许可证;
“获授权雇员” (authorized employee)指为施行本部任何条文而获港铁公司书面授权的港铁公司雇员或其他人。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B.有关过境限制区的宪报公告

(1)港铁公司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宣布铁路处所内任何范围(包括已付车费区域)为过境限制区。
(2)根据第(1)款作出的宣布,可宣布任何范围为绝对的过境限制区,或在指明日子或任何日子的指明时段为过境限制区。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C.过境限制区的划定

港铁公司须安排以标志或其他方式划定每个过境限制区的界线或入口,向可能进入该过境限制区的公众人士合理地表明该范围为过境限制区。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D.显示过境限制区位置的图则

(1)行政总裁可拟备和核证一份划出过境限制区范围及界线的图则,并须不时拟备和核证新的图则,以代替原来的图则;行政总裁并可不时在此图则或替代图则上批注任何修订,并须核证该等批注。
(2)行政总裁须藉批注根据第(1)款拟备的图则上的证明书,以核证该图则或其修订。
(3)根据本条核证的每份图则,须存放在港铁公司总办事处;红磡车站的车站经理办事处亦须备有一份副本,以供公众查阅。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E.禁止无许可证的人处于过境限制区

除本部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随身携有就某过境限制区而向他发出的有效许可证,否则不得进入或留在该过境限制区。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F.发出各类许可证的条件

(1)除第41G条另有规定外,港铁公司可 ——
(a)免费向任何获授权雇员发出共用许可证;及
(b)在有任何其他人按照港铁公司不时指明的条件提出申请,并已缴付附表1所列的订明费用后,向该人发出标准许可证,
而共用许可证或标准许可证(视乎适当情况而定)须按港铁公司不时指明的格式发出,并受港铁公司不时指明的条件规限。
(2)在不损害港铁公司根据第41H条取消许可证的权力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所有由九铁公司在合并日期前发出的、而凭借《2007年九广铁路公司(附例暂时中止实施)附例》(2007年第162号法律公告)第3(2)(b)条自合并日期起继续有效直至其有效期届满的许可证,自合并日期起,须被视为由港铁公司根据本部发出的许可证。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G.拒绝发出许可证的权力

港铁公司如觉得要求获发给许可证的人或由他人代其要求获发给许可证的人有以下情况,可拒绝发出许可证 ——
(a)由于任何与铁路保安有关或相关的理由,该人并非适合进入过境限制区的人;或
(b)该人并无进入过境限制区的有效或充分理由。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H.许可证的取消

港铁公司 ——
(a)如觉得许可证持有人有以下情况,须取消该人的许可证 ——
(i)由于任何与铁路保安有关或相关的理由,该人并非适合进入过境限制区的人;或
(ii)该人并无进入过境限制区的有效或充分理由;及
(b)根据以下理由而可取消许可证 ——
(i)规限许可证发出的任何条件已遭违反;
(ii)许可证持有人或其雇主已违反本附例任何条文;或
(iii)在任何情况下港铁公司信纳许可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I.取消许可证的通知

当许可证根据第41H条被取消时,港铁公司须据此通知该许可证持有人及(如港铁公司认为合适)该许可证持有人的雇主(如有的话)。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J.雇员交回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人在接获根据第41I条发出的通知后,除非该通知所关乎的许可证已遗失或损毁,否则须随即将其许可证交回 ——
(a)港铁公司;
(b)该通知为此目的而指明的获授权雇员;或
(c)(如该通知为此目的而指明的话)许可证持有人的雇主。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K.雇主交回许可证

凭借根据第41I条发出的通知而获交回许可证的雇主,须随即将该许可证交回港铁公司或通知所指明的获授权雇员。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L.雇主发出的通知

如许可证持有人的受雇工作性质不再需要其进入其许可证所指明的过境限制区,或许可证持有人已停止受雇,则其雇主须不延误地 ——
(a)据此通知港铁公司;
(b)从该许可证持有人取得该许可证的管有;及
(c)将该许可证交回港铁公司。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M.许可证持有人终止受雇

许可证持有人如终止受雇于在其许可证发出当日为其雇主的人,则须于终止受雇后,立刻将该许可证交回该人。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N.获豁免的人

除第41O条另有规定外,第41E条的条文不适用于以下的人 ——
(a)任何 ——
(i)从列车落车后;或
(ii)为登上其作为列车车务员或作为列车乘客所乘搭的列车,
正在通过在过境限制区内的任何入境管制区域或登车区域或在专为香港海关而划出的范围的真正的列车车务员或真正的列车乘客;或
(b)任何在过境限制区内预留给乘客的范围等候乘搭将开出的列车的真正列车乘客。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O.豁免条件

除以下的人外,任何人不得凭借第41N条而获豁免,不受第41E条的条文规限 ——
(a)列车车务员,并管有依据港铁公司及任何与港铁公司一起提供将货物或乘客从中国任何其他地方运载至香港及从香港运载至中国任何其他地方的服务的第三者之间的协议发出的有效铁路人员通行证;
(b)离港乘客,并管有有效旅游证件及有效车票;或
(c)抵港乘客,并管有有效旅游证件,
而其所离开的列车或正登上或等候的列车,属往返香港以外的中国任何地方的直通车。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P.遗失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人如遗失许可证,须不延误地将遗失及有关情况向以下的人报告 ——
(a)其雇主(如有的话),或如许可证持有人并无雇主或本身为雇主,则向港铁公司或获授权雇员报告;及
(b)最接近其通常居住地点的警署的主管人员。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Q.由雇主报失许可证

雇主接获遗失许可证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后,须不延误地将遗失及有关情况向港铁公司报告。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R.拾获许可证的人

任何人如拾获许可证,须将该许可证送交港铁公司或任何获授权雇员或送交任何警署的主管人员,而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搁。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S.补发许可证

凡许可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获发给该许可证的人或其雇主可向港铁公司申请补发许可证;如港铁公司信纳该许可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则可向该许可证的持有人补发许可证,以代替已遗失、损毁或污损的许可证。如申请补发许可证的人并非获授权雇员,则港铁公司在附表1列出的订明费用获缴付后,方补发许可证,以代替已遗失、损毁或污损的许可证。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T.政府人员的豁免

警务人员、《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1)条所指的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消防处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人员、《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所指的海关人员、廉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或廉署人员如需进入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执行紧急职务,而假如第41E条对其适用则会阻挠或严重削弱其职务的执行,则第41E条对其不适用。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U.豁免其他类别人士的权力

港铁公司可藉书面通知,并在其所施加的条件规限下,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使其不受进入过境限制区的所有或任何规定的规限。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V.费用

本附例所订明的费用列于附表1 。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IX部 强制执行及罚则

42.将人移离铁路处所

(1)如任何人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之内或之上被人员合理地怀疑触犯或企图触犯本附例,则在该人员提出要求时,该人须 ——
(a)向该人员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其电话号码(如有的话)的真实和正确详情,并出示该等详情的证明以供查阅;及
(b)向该人员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 (1998年第8号法律公告)
(1A) 任何人 ——
(a)不得故意不遵守第(1)款所指的规定;或
(b)在遵守或企图遵守第(1)(a)款所指的规定时,不得故意提供其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虚假详情,亦不得故意提供在要项上有误导性的其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详情。 (1998年第8号法律公告)
(2)每名人员有权将他合理地怀疑已触犯或正企图触犯本附例的人移离铁路处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凡触犯事项是本附例所订的罪行,在不损害按照本附例施加的任何处罚或附加费的原则下,该人员有权扣留该人,直至交由警务人员羁押以便依法处理为止。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43.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违反附表2第1栏所列条次的附例,即属犯罪,可被判以列于该附表第3栏与该条附例相对的处罚。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4.港铁公司权利的保留条款*

(1)本附例所述一切及据此而进行的任何检控或法律步骤或法律行动,均不妨碍港铁公司针对任何人提出进一步或其他的损害赔偿的申索或港铁公司可获的其他补救或济助。
(2)任何根据本附例或以各种各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车费、额外车费或附加费)可由港铁公司征收或须付给港铁公司的款项,不论属债项、损害赔偿、费用、损失、开支或其他形式,一经要求即成为到期须付给港铁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债项,并可作为民事债项强制执行。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注:
*
(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修订)

44A.特别及一般留置权

(1)在不损害本附例任何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港铁公司对由任何人不论如何带进铁路处所(包括港铁公司任何列车)并由港铁公司根据第39C条接受以作铁路运载或贮存的所有汽车、电单车、单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或行李、货物或物品有特别留置权,并对该等汽车、电单车、单车、类似的运输工具、行李、货物或物品的拥有人就前述的任何人或该等拥有人所欠下(不论如何欠下)港铁公司的款项有一般留置权。
(2)如任何留置权在合理时间内未获满足,则港铁公司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将汽车、电单车、单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行李、货物及物品或其任何部分出售,并将所得收益用以解除该留置权,包括就出售费用而有的留置权;如出售后4星期内无人申索收益余款,则该等款项即拨入港铁公司一般收入,而不受任何有关申索影响。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5.职员的法律责任

乘客或任何人对车票的接受,即成为其同意本附例赋予港铁公司的每项对法律责任的限制及豁免均引伸而适用于每名港铁公司人员、受雇人及代理人的确证。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6.以香港法例为管限法律

(1)凡根据或就本附例或其任何条文而直接或间接引致(不论如何引致),并涉及任何根据本附例而引致或发生的任何性质的事情、作为、事件或事物的纠纷,不论该事情、作为、事件或事物于何处发生,亦不论与该纠纷有关的任何人或任何一方的国籍、居籍或本籍或惯常居住地为何,均须受香港法例管限并按照香港法例解释;因该纠纷而直接或间接引致的由港铁公司或针对港铁公司提出的每宗诉讼或申索,须受并在此接受在香港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专有审判权所限。
(2)本附例及根据本附例所定下的任何特别条件所提述的各人或各方现明确同意并声明港铁公司为一间居于香港的公司,而其中央管理和控制均于香港行使。
(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附表1 [第41F、41S及41V条]

许可证费用

描述 费用
1. 根据第41F(1)(b)条发出的标准许可证 $30.00
2. 根据第41S条补发的标准许可证 $30.00

附表2 [第43條]

罚则

条次 罪行概要 最高处罚
4 侵入 罚款$5,000
4A 将车辆、动物等带过铁路处所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4B 僭建物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5 损坏铁路处所、机械装备以及设备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6 将污物放置在铁路处所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7 弃置或抛弃垃圾等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8 不恰当使用紧急设备 罚款$5,000
9 不当进入或离开列车 罚款$2,000
14 无票进入和乘搭列车 罚款$5,000
14A 没有缴付车费等 罚款$5,000
16(2A) 不当使用机器 罚款$5,000
17(1) 没有出示车票 罚款$5,000
17(2) 没有交出车票 罚款$5,000
17(4) 出售车票 罚款$5,000
18(1) 损坏车票 罚款$5,000
18(2) 使用已损坏车票 罚款$5,000
21 没有遵从告示等 罚款$2,000
22 将脚放在座位上 罚款$2,000
23 吸烟 罚款$5,000
23A 火灾危险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24 吐痰和抛弃扔弃物 罚款$5,000
25 乘客造成滋扰 罚款$5,000
26 演奏乐器等 罚款$2,000
26A 开着收音机、卡式机等 罚款$2,000
27(a) 携带禁止携带的行李等 罚款$2,000
27(b) 饮食 罚款$2,000
28 携带动物 罚款$2,000
28A 不恰当操作设备等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28B 攀爬栏障、旋转栅闸等 罚款$3,000
28C(1)及(2) 经由不恰当途径进出 罚款$3,000
28C(4) 不排队 罚款$2,000
28D 经由不恰当途径进入列车或超载 罚款$5,000
28E 进入限制区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28F 神智不清 罚款$5,000
28G 衣着不恰当 罚款$5,000
28H 粗言秽语 罚款$5,000
28I 危及铁路运作的飞行物体 罚款$3,000及监禁3个月
29 招揽等 罚款$5,000
30 贩卖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31 游荡 罚款$2,000
32 张贴招贴等 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32A 未经特准展示资料以作广告等用途 罚款$5,000
33 将汽车留在铁路处所 罚款$4,000
35 车辆驾驶人没有遵从交通标志 罚款$4,000及监禁2个月
36 危险驾驶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37 在铁路处所某些部分的车辆 罚款$5,000
38 火器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39 危险品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39B 招揽搬运行李 罚款$5,000
39D 招揽搬运货物 罚款$5,000
40 发现失物不报 罚款$2,000
41E 进入过境限制区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41J 雇员没有交回被取消的许可证 罚款$1,000
41K 雇主没有交回被取消的许可证 罚款$1,000
41L 雇主没有发出通知及交回许可证 罚款$1,000
41M 许可证持有人终止受雇时没有交回许可证 罚款$1,000
41P 许可证持有人没有报失许可证 罚款$1,000
41Q 雇主没有报失许可证 罚款$1,000
41R 没有立即送交拾获的许可证 罚款$1,000
42(1)及(1A)(a) 没有提供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详情或出示该等详情的证明或没有出示身分证明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42(1A)(b) 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性的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详情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